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对政府差额拨款项目,应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融资工作;

  (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实施阶段采取BT方式的,代建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