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对政府差额拨款项目,应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融资工作;
(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实施阶段采取BT方式的,代建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