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粮食直补资金,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1.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中、晚籼稻和优质稻、玉米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主要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县(区)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各县(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2.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核定为0.06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县(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3. 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村委会必须真抓实干。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拿出相应的工作经费。
四、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今年的储备粮直补订单收购工作,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给我市的储备粮直补订单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等工作。各县(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