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要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 各县(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不允许分解“人情”计划、“关系”计划。
5. 订单县(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l-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二)规范实施订单粮食收购工作。
1. 尊重农民意愿,增加服务项目,按政策实施。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或超过其计划售粮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
2. 坚持阳光操作。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给广大农户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满意。不能收购“人情”粮、“关系”粮。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 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县(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 直补资金的兑现。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凭证,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将直补资金划入售粮农户的银行账户,也可由财政部门给粮食收购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企业代行兑现(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具体兑现方法的采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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