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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企业服务的意见

  三、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能
  (一)实行公开制度。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本部门办理审批项目的申办条件、需要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方便企业办理。
  各部门办理企业审批事项时,对不能立即办理的联办件,由首办窗口负责督办,直至办理完毕。
  拓宽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职能,使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逐步成为集业务咨询、业务受理、行政审批、信息查询、文书送达等多项服务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窗口。
 (二)对于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承诺有办理期限的,应当在该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在具体项目办理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进行处罚;超出办理时限而行政机关又不办理的,服务对象可视为默认,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该行政机关不得以企业未经审批为由进行处罚。
 (三)行政审批中涉及到的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四)对于企业经营中有关手续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先限定时间,督促企业整改并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直接进行处罚。
  四、规范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一)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除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等检查外,停止一切面向企业的检查活动;必须进行检查的须经同级监察部门批准并备案,并尽量减少检查次数或合并执行。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时限以及举报、投诉电话。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查封企业的财产和帐目,所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无偿占用企业物品,做到“履职不收费”。
  (二)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要实行一个机构执行全面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严禁内设机构各自单独检查,严禁对同一事项进行多级多部门的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实行检查情况报告反馈制度。经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查执行以后,检查实施部门要向监察部门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检查执行情况、检查结果、需要企业改进的措施建议等。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检查情况。
  五、规范处罚行为,维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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