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度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资管理方式、经济效益预测、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薪酬调整等情况。
第九条 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可选用工效挂钩方式。工效挂钩应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紧密相联,主要包括利润挂钩、复合挂钩和限额挂钩等三种形式。工效挂钩核定方法为:
(一)效益基数。按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其中,当年新挂钩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二)工资基数。按上年清算工资或上年实发工资、前三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三)挂钩形式与比例。实行利润挂钩的企业,利润增长与提取效益工资的比例,可根据企业特点、经营状况、工资水平等,在1∶0.5~0.9之间确定,如核定的工资基数大于效益基数,则在1:0.3~0.5之间确定。其中,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配以一些实物量指标或定性指标,实现利润所占挂钩指标的权重一般不低于60%;实行限额挂钩的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或完成减亏指标的,可在8%以内核增工资计划。
第十条 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资计划管理。工资计划核定方法为:
(一)参照企业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同类型公司及本公司前三年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二)上年减亏(含扭亏为盈)的企业,按上年清算工资总额的8%以内核增工资计划;上年效益持平的企业,按上年清算工资总额的4%以内核增工资计划;上年增亏的企业,不增加或适度核减工资计划,但核减量一般不超过上年清算工资总额的8%。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工资管理方案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章 工资总额的清算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的结果进行年度清算,确认调整因素、应提工资总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