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和一级子企业(全资和绝对控股,下同)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不包括市国资委考核的企业经营者年薪。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与效益增长相适应;职工平均工资应与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协调。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管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案的核定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采用工效挂钩方式或工资总额计划审批方式(以下简称“工资计划”)。
第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二月底之前申报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市国资委在接到申报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的方案,由企业集团统筹下达给下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