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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八)上缴收益:按规定上缴收益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九)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计提、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动影响利润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十)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其他减少因素。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现状,系数在1.00至2.00之间,按政府项目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和难易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定性年薪根据企业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任务、项目建设、投资管理、改革发展、安全生产、党的建设及廉洁从业、企业文化等情况确定,实行百分制计分,违纪违法实行扣分制度(考核主要内容、计算方法见附件2、3),具体考核由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定性年薪(万元)=定性年薪基数×定性考核综合得分

  定性年薪基数=(上年考核年薪×封顶倍数-当年基准年薪)×定性年薪权重÷封顶倍数

  第十三条 经营者考核年薪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平时可按上年考核年薪月平均数的70%分月计发,次年考核结算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完成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奖和“四好班子”专项考核奖励,按甬政办发〔2008〕184号和甬组通〔2007〕9号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经营者年薪风险抵押制度。经营者年度应得全部考核收入的10%留作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可在本企业专户存储。

  第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企业经营者三年任期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盈利能力和完成政府性项目、安全生产、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七条 任期考核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任期考核为优秀、良好的经营者,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为优秀的正职奖励20万元至30万元,考核为良好的正职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任期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返还风险抵押金;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其风险抵押金。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评价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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