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营年薪以30万元为基数,按企业经营业绩主要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总额增长率”实际完成情况加权确定。
经营年薪(万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40%+净资产收益率×40%×13+资产总额增长率×20%)×经营难度系数×经营年薪权重×30
经营年薪封顶金额(万元)=(上年考核年薪×封顶倍数-当年基准年薪)×经营年薪权重
第九条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增加所有者权益需调整事项包括:
(一)政府投资:政府对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无偿划入:按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三)资产评估:因投资、改制、上市等原因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四)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五)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六)资本溢价:企业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七)财政补贴:按政策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补贴收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八)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化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九)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其他增加因素。
第十条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减少所有者权益需调整事项包括:
(一)核销损失:按规定批准核销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改制支付: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及非统筹费用等改革成本支付;
(三)无偿划出:经批准将资产划给其他企业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四)资产评估:因投资、改制、上市及其他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五)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六)消化潜亏: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七)灾害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