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洪医险字[2006]1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6元调整到每人每年72元;同时,城镇职工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后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12万元调整到3.15万元。
二、已改制企业的参保职工按原预留的每年36元的标准收费,预留费用缴完后,改制企业职工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三、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后,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团险三部应对患有恶性肿瘤、器官组织移植及安装心脏起博器和人工器官、血液透析、重症肝炎、抗排斥药物治疗、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重症、开胸、开颅手术、肾功能衰竭等重症病的参保人,从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中承担30%的自付药部分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