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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界定和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界定和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12号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决定> 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界定和审核及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和审核的范围
  界定和审核的范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 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困难企业)及在职职工和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和审核程序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于3月2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4月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4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市、县(市、区)属国有困难企业于3月2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3月底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4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4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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