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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通过专家论证的,与市科技局签定《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体系。
  (四)通过立项的市级工程中心,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联合发文批复组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市级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科技经费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鼓励所在区、县级市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中心所需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经费要专款专用,列专帐管理,按签定的科技计划任务书预算开支。
  第十二条 市级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符合自身运作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市级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与签订的任务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时,须书面报告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重新评估后,调整组建计划或中止、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 市级工程中心组建期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按《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签定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授予“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铭牌。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组建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组建任务的,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一个月内摘除市级工程中心铭牌,由依托单位退还市财政划拨的工程中心资助经费。

第五章 中心的义务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市级工程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和报告的义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每两年一次组织对市级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立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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