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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和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包括分析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二十一条 物流场所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并具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流场所和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的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仓储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仓储系统由入库管理设备系统、货架系统、库内输送设备、分检设备、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配送车辆及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构成。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经营质量管理功能、数据库功能及数据处理功能。

  第二十四条 仓储系统应具有以下硬件及功能:

  (一)入库管理设备 由货物信息编制设备及入库计算机组成,能够实现对采购货物的信息数字化编码及货位的半自动或自动分配,并能对下列信息进行编码: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至、进货检验单号、到货日期、总件数、总数量、单件编号、货位编号。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由固定式或便携式读码终端及电脑设备组成。能够实现对已编码的货物的自动识别并实现与相关模块间的数据交换。

  (三)货架系统 应包括货架、货位电子标识设备。

  (四)库内输送设备 仓库内药品的搬运需设置传送装置和设备,配备必须的传送带、电动叉车、液压式手动搬运车、平板推车等。电动叉车的操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有关部门的劳动技能鉴定。上述设备应能实现输送货物识别、托盘识别和输送路径选择。

  (五)出库设备 包括出库运送(传输)设备、货物识别分检设备、货箱标识制作设备、包装信息收集设备组成。货箱标识至少应包含如下信息:订单号码、原包装信息、包装批次、包装时间、配送车辆编码、操作员编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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