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食药监流〔2006〕2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我局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关于贯彻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意见》(新药监市〔2005〕70号)、《关于贯彻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意见的补充通知》(新药监市〔2005〕84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坚持现代物流的准入条件,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变更注册和仓库地址,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其购进的药品,销售给有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