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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企业经营非药品的,应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第二十一条 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和安装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全面记录和管理企业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管理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与连锁总部互联,实现总部对门店的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需要在营业场所内设置咨询台,公布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协管站监督电话。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

  5.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8.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2.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3.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

  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记录表;

  2.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表;

  3.处方药及特殊药品的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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