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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新食药监流〔2008〕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开办、变更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按其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和养护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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