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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必须是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中的市、区(县级市)参保企业,以及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省属、中央驻穗参保企业。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
  2.2009年2月与2008年9月在职员工总人数相比,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的25%,即:(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9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5%;
  3.2008年以来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
  4.申请前1个月末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6.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7.2008年度企业全体员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无欠交社保费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时,应作出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选择。
  三、提交资料(一式八份)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自行到市劳动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gzlss.gov.cn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提出申请前三个月的经地税部门审核的申报纳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3.2009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4.由主管的地税机关出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5.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6.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7、2008年末《劳动情况表》(表号:I202-2表,文号:国统字[2006]85号);
  8、市、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操作办法
  (一)每周一的工作时间,企业将需审核的资料直接报送各级社保基金中心(办公室)申请办理。各级社保基金中心(办公室)对第2、第7项认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第3项认定条件会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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