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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审核及其享受补贴工作。

  七、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困难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相应业务办理指南,指引困难企业办理享受相关补贴手续。

  八、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困难企业享受补贴支出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政策规定计发补贴。

  九、各区、县级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以书面形式向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度、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存在问题等情况,内容要具体明确,数据要真实准确。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
  1、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 [2009]6号)(略)
  2、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2:
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符合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省、市、区、县级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补贴。为规范我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能够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制定本指引。
  一、认定组织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地税等部门,成立各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级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
  省属、中央驻穗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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