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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穗劳社规〔2009〕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统一执行我市《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5号)和《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467号)有关规定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二、各区、县级市要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与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开展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

  三、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

  四、困难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支付岗位补贴,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已一次性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按核定当月的过渡性医保金按月缴标准(含重大疾病补助金),一人一个月折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申请享受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其在岗职工取得职业培训证书后,在困难企业2008年以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凭相关证书、合法票据等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补贴标准为培训费用的50%,实际补贴最高不超过:初级技工培训400元、中级技工培训600元、高级技工培训800元、技师培训900元、高级技师培训1050元、创业培训600元。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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