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验收销账。
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主体责任单位向整改治理牵头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整改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消防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其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其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依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挂账、督办、销账等工作,并于每季度将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完善措施,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
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原则上由主体责任单位自行筹措。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对区县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由各区县政府确定资金支持政策,保证治理资金需求。对市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筹措资金确有困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企业和市、区县两级财政比例分担的原则,根据隐患形成原因等具体情况,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1.无法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破产、灭失的;
2.由于法规、政策、标准调整客观形成的;
3.由于城市规划、管理等非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
4.其他整改资金数额较大,经市政府同意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事故隐患。
具体程序是:由相关区县政府或市相关监管部门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是否具备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条件、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等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统筹安排资金。
(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调度、督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治理调度会议,听取各单位隐患整改治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应针对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协调会,提出解决措施,推进整改治理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政府主管领导进行专题协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督查部门、监察部门适时开展督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落实情况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工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实行季度统计、报送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