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电力、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教育、国土资源、煤炭、国防科技工业、水务、农机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管理)责任,研究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制定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验收工作。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对新、改、扩建等项目进行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准入门槛,防止形成新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定期分析通报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动态管理平台,汇总、审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及时提交政府挂账督办。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对整改治理事故隐患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工作给予支持。
(三)属地推动落实。
区县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排查、及时治理和上报事故隐患,同时要适时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都应纳入政府挂账督办体系,分级管理。
(四)企业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动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主动上报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组织整改。
(五)社会广泛参与。
建立事故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形成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机制。建立违法企业不良记录制度,记录企业安全信用情况。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管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