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高校毕业特困生实行求职经济援助,经院校证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保障。
(五十一)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特困生在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办理户口迁转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一律免收相关费用。严禁各高校因欠费扣发特困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五十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家庭毕业生身上。
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十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不力或在工作中设置障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十四)省、市、县三级要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经费落实、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充分保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服务大学生的培训、管理、培养和使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打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的“绿色通道”,全力营造大学生在基层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要积极探索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整合,做好政策衔接,统筹工作岗位、生活待遇和各项保障措施,实现基层就业项目政策基本平衡。
(五十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检查督促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