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
(三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岗位信息。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三十一)各市(州、地)每年要为高校毕业生举办专场招聘会。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采取校园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至少要提前15天在媒体公布招聘信息。
(三十二)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管理和传递服务。对为待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将中央及我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印制成册,及时发放给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人员、经费、场地上给予保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支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十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