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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款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五)未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波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级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略)

  二、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略)

  三、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表

  附件3:
  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表

  采购招标机构(盖章):                     编号: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采购招标编号

 

  采购预算

          (万元)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预计时间

         (天)

  专家类别要求

 

  采购方式

 

  专家职称要求

 

  评标地点

 

  所需专家人数

    (人)

  通知方式

 

  投标单位数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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