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款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五)未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波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级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略)
二、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略)
三、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表
附件3:
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表
采购招标机构(盖章): 编号:
采购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采购招标编号
| | 采购预算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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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间
|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 预计时间
| (天)
|
专家类别要求
| | 采购方式
| |
专家职称要求
| | 评标地点
| |
所需专家人数
| (人)
| 通知方式
| |
投标单位数量
|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