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加油站买卖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另附任职证明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加油站买卖合同文本;经营地址变更,且只涉及到经营住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第三十一条 仓储经营企业因扩建、迁建需要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还应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因扩建、迁建需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除油品购销协议外的所有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所有许可证书变更,旧证(正副本)必须在申请变更时上交。
第三十四条 因成品油经营证书遗失、损坏、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的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作废声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建立全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广西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规划确认和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情况。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
第三十六条 上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属于批发、仓储的,由自治区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属于零售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