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自治区商务厅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6)。
2.《成品油批发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7)。
3.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4.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6.相应的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7.油库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8.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仓储企业申请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提供以下登记表一式3份,其他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自有油库(不低于10000立方米)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4.相应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平面示意图。
5.《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6.成品油经营设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7.《成品油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7)。
8.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仓储经营布点规划确认文件。
(三)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提供以下第1项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市商务局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3.《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开工许可证》。
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合法土地使用文书。
6.《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