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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

  第十五条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单位的新建、迁建、扩建,均应先通过符合《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申报确认程序。企业规划确认请求由申报人向设区的市商务局提出,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在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当地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告知申报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必须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结论并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结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
  第十七条 申报新设仓储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受理机关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八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4份,属于迁建的,应另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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