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条 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审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道路建设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仓储企业及油库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辐射半径,结合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情况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油库等储油设施的布局和设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