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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条 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审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道路建设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仓储企业及油库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辐射半径,结合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情况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油库等储油设施的布局和设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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