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
(二)职责:《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自治区级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并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第七条 规划布点的基本标准。
(一)加油站的布点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具体按以下标准设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设置。
2.国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设置。
3.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50220的规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在本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按规定搬迁或关闭。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后,严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
(一)规划由说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三部分组成。
(二)说明文件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时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当地全部加油站(现有及规划待建)的基本情况:站点名称、详细地址、加油站面积(平方米)、加油机台数(台)、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数量(个)。
(四)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应在一定比例尺的当地行政区划地图上采用不同的符号分别标注现有和规划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定后予以发布,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三)各设区的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