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商改发〔2009〕6号)
各市商务局:
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区成品油市场的具体实际,我厅制定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审批
第六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