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或震损评估文书;
(七)备案。住房所有权人直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须将鉴定机构资质、资格证明、委托书和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报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D5059)、《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受损住房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第十八条 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报告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一)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按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抗震鉴定标准等级划分进行评定。
(二)危房鉴定,按《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根据房屋安全状况,划分为A、B、C、D四个鉴定等级。
(三)震损评估,按《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根据震后房屋受损情况,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评估等级。
经安全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鉴定申请人领取鉴定或震损评估报告后,须将鉴定报告和震损评估报告报房屋所在地社区登记,并向该幢房屋所有产权人或使用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