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执业作出的鉴定和评估结论。
第七条 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要在震后房屋应急安全检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住房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并立即进行排险解危。
第二章 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九条 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机构是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省建设厅公布的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四)《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政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条 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可书面向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申请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第十一条 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组织实施主体:
(一)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我市既有城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绵阳城区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市房管局组织,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各区乡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园区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由科技城管委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