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34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
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灾后重建,规范城镇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工作,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震后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工作,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科技城管委会负责各园区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房管部门依法具体负责城镇震后受损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住房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所称震损评估,是指依据《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对住房进行的地震破坏等级评估。
第五条 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要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