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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理(2009修正)


  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市场的规划和设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市场产权和经营权可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转让。

  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

  (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的,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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