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全部财政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资金拨付程序。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县财政局凭县发改局批复的开工报告直接支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核定的工程实施进度和申请直接支付;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可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确定资金支付方式。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发改局审核,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建设单位20%的启动资金;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县发改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20万元以下的,可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确定资金拨付方式。
(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商品或劳务的,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未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进度质量等信息要公开,充分发挥退耕农户的积极性,让退耕农户有效地参与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政策规定承包或者转包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