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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在申报下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时,必须同时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所在乡镇和村组要落实后期管理及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根据国家批复的年度专项规划将中央财政实际下拨的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市州财政根据省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和省财政下拨的资金,尽快将资金下拨到各项目县,不搞平均分配,不切块到部门。各项目县财政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拨款程序拨付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安排必要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市州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省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市州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计划、质量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应将国家、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专项资金以及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并做好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的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批复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资金补助标准参照现行的同类工程建设国家补助标准。
  (四)退耕还林地补植补造。资金补助标准最高为每亩50元。
  (五)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项目要遵循群众自愿、适合当地实情的原则,按照专项规划内容从紧掌握。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助标准与“阳光工程”等农民培训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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