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林业、农业、农办等部门,根据本县专项规划和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向市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申报,各市州发改委审核汇总后,会同市州财政、林业、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向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规划内项目;
2、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包括劳务配套)。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完备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市州申报的年度计划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调研考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依据国家政策、省总体规划及专业评审意见,编制省级年度计划,并上报国家审批。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批复的全省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林业、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将年度计划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市州、县发改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县发改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将省批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给项目法人(业主)。由项目法人(业主)落实具体的实施工作,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县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基本建设项目要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项目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业主)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确定。公益性、专业性强且受益对象不明确的项目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法人(业主)。项目法人(业主)要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施工组织以及安全、质量、进度、财务、后续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县级自查、市州复查、省级抽查的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建立项目实施和验收档案。
项目验收由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业主)向县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县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有关行业建设标准验收,并向市州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各市州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进行验收复查。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