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6号 HNPR— 2009— 0101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农办制订的《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林业厅 省农业厅 省农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制定的《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我省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我省退耕还林地区,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中央统一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坚持规划主导和省管项目,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布局坚持突出重点,适当集中连片。
第四条 各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根据“四到县”原则,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牵头和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及时调拨资金;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实施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检查和监督;项目法人(业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规划分为省级规划和县级规划。县级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项规划和项目表。分项规划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