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州、县市区考核指标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考核指标制定。
四、考核体系
(一)省考核体系
1.考核机构:由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省考核办由省人事厅牵头,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
2.考核对象:省考核办负责考核33个省直责任单位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
3.考核方法:对33个省直责任单位采取月调度、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由33个省直责任单位每月进行调度,并在每月6日前向省考核办和省统计局报告上月为民办实事进度情况,每季进行自评,半年由省考核办组织检查,年终由省考核办综合考核评定。
对14个市州人民政府采取月报告、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市州每月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省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二次自评;半年由省考核办统一组织省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市州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由省考核办综合考核评定。
4.考核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各责任人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所有考核指标任务全部完成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指标中有一项任务没完成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省人民政府领导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考核评定。
33个省直责任单位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凡考核结果为达标的,其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可记功;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公务员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5%;给予该单位和该市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均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5%;对该单位和该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由省考核办落实33个省直责任单位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并对2008年和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二)市州、县市区考核体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考核体系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为民办实事实施工作由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武吉海全面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由于来山同志负责,省直主要责任单位的分管副省长为具体负责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为民办实事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湖南、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的重要举措,列为本地本部门工作重点,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具体抓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