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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鲁价格发〔2009〕62号)


沿黄各市物价局、水利局、减负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沿黄地区引黄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引黄水价定价机制的指示精神,2007年,省物价局、水利厅、减负办联合下发《关于公布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89号),对规范引黄农业用水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引黄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仍按照省物价局、水利厅、减负办《关于公布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89号)规定执行。

  二、引黄农业用水实行按亩次终端水价最高限价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指示精神的切实行动,是疏导引黄水费计收矛盾,解决在中间环节搭车收费等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物价、水利、减负办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引黄灌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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