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环境保护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
(办字〔2009〕38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未建设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钢铁等企业下达限期治理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途径,是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本着对本辖区、本部门环境质量负责和环保工作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联动,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检查到位,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限期治理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治理技术和信息。发改委、财政、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限期治理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制定方案,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在限期内完成任务。方案中脱硫工艺要选用石灰-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等列入《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名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术。并按照减排核查有关要求,在烟气进出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联网运行。
四、各相关企业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要分别向县、市环保局提交治理方案及实施计划,并在每月末向市环保局以书面形式报告治理进度。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