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经营者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合格。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3.各监管部门切实负起监管责任。食药监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验监测;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对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商部门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经营者和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清真不清”和“假冒清真”的问题进行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市各级食药监、农业、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监管人员负直接监管责任,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对全市食品加工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大中型食品超市、城乡各类食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和蔬菜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厂等重点企业(单位)派出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走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所派区域或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食品企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制各项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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