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签订合作开发三明核电项目框架协议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签订合作开发三明核电项目框架协议的函
(闽发改交能〔2007〕104号)
三明市政府、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同意签订合作开发三明核电项目框架协议及有关事宜的函》(明政发明电[2007]1号)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与中核集团共同开展三明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签订相关前期工作协议。项目建设方案及股东组成待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后研究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