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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闽发改社会〔2007〕109号)


各设区市、县(区)发改委(局)、文化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已将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工程列为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百年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工程实施方案》(闽发改社会[2007]108号)。现就做好2007年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工程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补助建设项目必须是已列入我省已编制并上报国家的《福建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十一五”建设规划》,即无站址或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乡镇文化站。县(市、区)所在城关镇、街道社区文化站不在上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条件。按照填平补齐、实事求是的要求,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现有闲置的乡镇事业单位用房、中小学校校舍等现有设施资源,改造提升,完善功能,朴素实用。不得贪大求洋,不得增加当地群众负担。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申报项目要求业主单位明确,所在乡镇政府积极性高,主动性强;新建项目必须已完成征地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改扩建项目要具备房产过户手续相关证明材料,与乡(镇)政府合建项目要有独立产权,产权明晰;2008年春节前能建成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

  (三)基础服务功能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文化活动基础,管理体制较为完善,有专职管理人员。通过改扩建或新建,能拓展综合文化站服务功能和空间,进一步开展文化服务,促进当地农村文化繁荣。

  (四)优先考虑安排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村)、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所在乡镇,有代表性老区、苏区乡镇,交通便利、开展服务条件较成熟的乡镇。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标准

  乡镇文化站建设内容包括图书阅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老年、青少年活动场所等。一般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人口较多、交通方便、文化特色明显的中心乡镇文化站建筑面积可达500平方米(详见附件二)。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按建设标准安排定额补助。经济条件较好、配套资金落实的沿海乡镇可以适当扩大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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