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市、县政府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程序和行为,确保贷款“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农发行相关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发行贷款,是指由市农发行提供并经市政府同意,通过市财政承诺支持,由各级政府指定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承贷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设施等项目贷款。主要包括: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含饮水工程)、信息网、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包括文化、体育、卫生)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低产田改造、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第二章 举债
第三条 承借农发行贷款的事项,由各级政府研究确定,具体借款人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程序为,由借款人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农发行初步调查形成比较完整的组卷资料,由市农发行对贷款条件和贷款组卷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省分行申请贷款立项,省农发行批准立项后,报送借款人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并承诺还本付息后,由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报有关资料。
第四条 贷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论证,符合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