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大纲阶段和方案阶段。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应与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协调,统筹安排滨海新区内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重点保障滨海新区近期建设用地需要。
  超出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的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部分,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增加建设用地规模,或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内调剂。
  规划大纲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市滨海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
  规划方案要落实土地利用分区管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行城市增长控制线,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城市形态。
  根据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总体战略布局以及土地适宜性状和使用现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强化各类专项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分区管理,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控制的主要手段。
  第八条 规划方案经专家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市滨海委审核,向社会公示后,形成《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说明书和图集,上报市政府批准,作为滨海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年度评估制度。
  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土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重点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变化情况以及土地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条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的用地需求,以两年为周期对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一次评估调整。
  依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措施,保障规划管理宏观调控功能,使土地利用的数量、结构、布局与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对建设用地的需求相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滚动调整,保证规划的动态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