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用地的用地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和《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
按照天津市国土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作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条 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用地需求,试行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规划成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初期用地需求量大的特点,试行在滨海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方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五条 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给天津市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滨海新区。确定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