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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4、集中度、连片程度较高的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
  (二)下列土地可继续作为基本农田管护:
  1、原规划为基本农田,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耕作层未破坏的现状园地、草地、精养鱼塘。
  2、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绿色开敞空间保留的耕地。
  基本农田布局应集中连片。
  (三)下列用地不得确认为基本农田:
  1、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
  2、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耕地。
  3、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原基本农田。
  4、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原基本农田。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原则

  第五条 各区县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六条 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农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无法剔除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八条 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基本农田的调整(包括调入与调出)以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农田确认原则为依据,但调整部分的基本农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20%。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和环境建设用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应尽可能利用明显的河流、铁路、公路等自然或人工线形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确定为城镇工矿等建设区域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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