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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09]1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图斑、地块,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现将《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和《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市十二个涉农区县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适用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编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指导各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并进行审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的落实工作,由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
  第四条 基本农田的确认原则
  (一)下列土地应当确认为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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