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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免费供农民使用。农房建筑设计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安全舒适、功能合理并满足多数村民的需求。
  第十四条 拆除危房重建的,家庭人口2人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财力和农户的经济能力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中修建五保供养点。无条件集中修建的,可根据五保户已无生产能力的实际,以满足需要为原则,适当减小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一节 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农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农房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好、快、省的技术方案。
  第十七条 各地的农村危房改造,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十八条 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联户路、沟渠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二节 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作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各县(市、区)和乡(镇)可将本地区的危房改造划分成若干个片区,保证每个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建筑工匠)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第二十一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责任制度,保证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二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建设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进度、按时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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