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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已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视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范围。税务机关对其人、财、物投入或其它事项要求企业提供鉴定意见,按本办法鉴定。
  第六条 鉴定程序和方式
  (一)提出申请。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一)的企业,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二)组织鉴定。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的数额采用不同的鉴定方式。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原则上由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50万元以上的,申请单位应当答辩,视情况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测试。
  申请单位同时要求鉴定多个项目的,将多个项目的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相加后,按以上标准掌握。
  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
  (四)出具鉴定意见。
  1.中介机构综合专家意见,编制《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审核盖章。
  2. 《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一份由市科委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另一份与企业的其他申报资料(一套)封装后,由企业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三至五名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不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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